“行人非機動車違法自愿協(xié)管可抵罰款”、“電動自行車必須經過審核登記才能銷售”……昨日,《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在昆明市交警支隊舉行,聽證代表們對加強電動自行車、“老年代步車”的管理,嚴厲打擊買分賣分行為等條例紛紛點贊支持。
據(jù)聽證會決策發(fā)言人介紹,《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于2005年制定并頒布實施,其間于2011年和2015年作了兩次小的修改。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市條例》已經明顯不能適應當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截至2016年12月31日,昆明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經突破230萬輛,機動車駕駛人達到275.8萬人,較2005年相比,11年時間,機動車增加了162.34萬輛,駕駛人增加了184.75萬人。隨之而來的高發(fā)交通事故、交通擁堵等問題越發(fā)突出,不僅制約昆明市道路交通發(fā)展,也影響城市文明形象。
為此,昆明市交警支隊結合昆明市實際情況對《市條例》作出全面修訂。此次修訂采取了“廢舊立新、全面修訂”的立法形式,共計九章121條,分別就機動車、電動車自行車及駕駛人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
實行電動自行車目錄管理制
此次修訂最大亮點,在于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只有通過評審進入昆明市準予注冊登記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才允許在昆明市銷售、注冊登記。
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昆明市目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超過250萬輛,遍布昆明城區(qū)的各個角落,已成為昆明人主要的出行工具。然而電動自行車由于缺乏法律監(jiān)管,多次被曝光違反交通管理規(guī)章,形成無章、無序、無規(guī)的行駛風格,成為影響城市交通文明的頑疾。
針對電動自行車亂象的問題,全面修訂的《市條例》規(guī)定,在昆明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整體質量、最高車速等只有符合國家標準,才能進入市內準予銷售、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才可以銷售。聽證會代表張楠對該規(guī)定表示支持,同時建議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法的處罰力度,對行車人多進行宣傳教育,引導文明行車。
將“老年代步車”納入機動車管理
近年來,老年代步車問題備受社會關注,對于它到底能不能上路受到熱議。聽證會代表肖婭娟說,目前老年代步車的安全性能、車輛結構等無法檢驗,車輛不上牌,行車人無駕駛證,很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全面修訂的《市條例》明確“老年代步車”屬于機動車,凡是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都不能在昆明市內生產、銷售、上路行駛。工商部門應該嚴把監(jiān)管關,杜絕“老年代步車”的銷售。
此外,對于“老年代步車”這一突出問題,《市條例》規(guī)定,駕駛相關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拒不配合人民警察檢查、調查,采取鎖車窗、沖卡或棄車逃跑等手段阻礙人民警察履行職務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銷駕駛證,可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妒袟l例》還明確了關于機動車報廢的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3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車輛管理所注銷該機動車登記,收回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不能收回的,車輛管理所公告該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證書作廢。
部分交通違法自愿協(xié)管可抵罰款
從5月22日起,昆明市將嚴格交通違法記分,凡發(fā)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符合記分規(guī)定的,將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對駕駛人執(zhí)行記分管理。為了遏制目前存在的買分賣分行為,全面修訂的《市條例》加大了對這方面的處罰力度。
《市條例》規(guī)定,對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在執(zhí)法方面,《市條例》突出了人性化管理,對行人、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情節(jié)輕微的,行為人自愿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一小時的,免予處罰。
另外,為了更加方便市民出行,昆明市交警支隊還通過微信公眾號推出了電子駕駛證、電子行駛證。在全面修訂的《市條例》中,明確了電子駕駛證、電子行駛證與實物駕駛證、行駛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實行電子簽名,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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