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報紙,馬軍對媒體說,檢方認(rèn)定的原自更集團董事長鄭自更向鄒韶祿行賄800萬是錯誤的,因為鄒韶祿曾經(jīng)向鄭自更寫過一張借據(jù),所以這筆錢應(yīng)該是借款而不是收賄,至于借條,馬軍說鄭自更前兩年病死后鄒韶祿把借條燒毀了。
我不知道馬軍的原話是否如此,如果是,這樣的辯護理由也太荒謬太幼稚了。要按馬軍的說法,合著鄒韶祿向鄭自更借錢,借條不是寫給鄭自更,反倒是鄒韶祿自己拿著?否則寫給鄭自更的借條鄒韶祿怎么燒?要不就是鄭自更臨死之前,善心大發(fā),竟然把借條還給了鄒韶祿?就算是這么荒唐的一幕確實發(fā)生過,可是現(xiàn)在鄭自更死了,借條又被鄒韶祿燒毀了,人證物證皆無,再拿這張”莫須有“的借條說事,誰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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