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廳再次開展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

云南省民政廳5月6日再次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迅速開展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專項整治行動,清除一批名存實亡的分支(代表)機構,整改一批不規(guī)范的分支(代表)機構,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機構。據(jù)了解,專項整治行動的具體時間為2022年5月-8月。

全省性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入本次專項整治范圍:

1.已完成社會團體授權任務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會團體章程規(guī)定宗旨和業(yè)務范圍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稱或業(yè)務范圍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規(guī)定程序設立的;

6.以“中心”“聯(lián)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各類法人組織名稱命名的;

7.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等字樣的;

8.除代表機構外,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

10.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正常運轉的;

11.拒不服從社會團體領導和管理的;

12.連續(xù)兩年及以上未開展活動的;

13.與非法社會組織存在勾連的;

14.未經(jīng)社會團體授權或者批準,擅自發(fā)展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捐贈、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

15.財務收支未納入社會團體統(tǒng)一賬戶管理的;

16.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的;

17.單獨制定會費標準的;

18.通過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方式將分支(代表)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的;

19.存在違規(guī)收費或違規(guī)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等情形的;

20.未按要求在年度工作報告書中如實填報、弄虛作假的;

21.違反其他管理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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