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場處的王鵬介紹,所稱的經紀人,是在經紀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yè)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因此,從經紀公司的經營范圍來看,它是不能從事房屋買賣行為的,一旦查實某房產經紀公司有此行為,就要被列為查處范圍。
事實上,昆明市工商局已經發(fā)現有房產經紀公司從事房屋買賣現象,但在查處時卻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因為從事房產經紀工作的員工,本身有進行買賣房屋的權益。不少房產經紀公司就直接以員工的名義從事房屋交易,工商部門很難證明該員工到底是自己進行房屋交易,還是替經紀公司“打埋伏”。工商部門還發(fā)現,在經紀公司從事房屋買賣交易活動中,還取得了某些業(yè)主的支持。明明是經紀公司已經購買了該房產,賣房方還與經紀公司簽訂委托協議,讓事實上已經成為業(yè)主的經紀公司,能夠以委托人的身份進行中介行為。
不過,工商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進一步清理整頓昆明市房產經紀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工商局與市房管局已經共同擬定了《進一步加強房產經紀行業(yè)管理的工作方案》。方案特別提出,“不允許在委托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抬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工商部已經著手建立健全違法經紀案件公示制度,督促房產經紀機構和人員誠信自律。對于被依法處罰且情節(jié)嚴重的房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在房產交易中心大廳、新聞媒體向社會予以公布,推動房產經紀信用體系的建立。(花繼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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