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國土局原副局長蘇暉受賄125萬終審獲刑16年

長期以來,土地腐敗一直是官員腐敗的“重災區(qū)”。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蘇暉,在辦理土地退儲的過程中,大筆一揮,215畝土地“送了人情”。蘇暉涉嫌濫用職權(quán)給國家造成618萬余元的經(jīng)濟損失,并收受賄賂125萬元,最近被玉溪市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晚報記者對蘇暉落馬的一些事進行了梳理。

案件

其人:2010年因受賄免職

公開簡歷顯示,蘇暉,1962年4月10日出生于昆明市,大學文化,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落馬前兼任呈貢新城管委會副主任一職。

判決書顯示,蘇暉“東窗事發(fā)”最先是由一起受賄案牽出。

2010年3月23日,蘇暉因犯受賄罪,在昆明市盤龍區(qū)法院受審,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下達后,蘇暉被開除黨籍并免職。

4年后,因為一家公司的土地違法退儲問題,蘇暉又再次被牽扯。2014年3月27日,通?h檢察院決定對蘇暉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4年7月1日被通?h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7月18日蘇暉被通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誘惑:被征收的215畝地

蘇暉案,與兩個人有莫大關系,一個是云南某開發(fā)公司的劉總,另一個是他的好哥們李某某。李某某與劉總不但是老鄉(xiāng),還是戰(zhàn)友。10年前,劉總在一家集團公司任職,2005年至2006年期間,劉總因為公司的事情找到李某某介紹認識了蘇暉。

劉總需要蘇暉幫忙的是有關公司土地的事情。這塊土地原屬于羊腸小村集體所有的荒坡山地,共215余畝。1994年至1999年,云南某開發(fā)公司與村委會簽訂協(xié)議,以有償使用的方式轉(zhuǎn)讓至公司。后來劉總所在的集團公司,醞釀收購云南某開發(fā)公司,目的是想取得該公司名下這215畝土地。

2003年12月25日,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委托官渡區(qū)土地資源資產(chǎn)配置中心征用了羊腸小村所屬的土地共169.142畝,2004年11月8日委托征用了羊腸大村所屬的46畝土地作為政府儲備用地。2004年11月22日,一并移交給了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并按程序組織上市。

交易:大筆一揮事情辦成

收購了云南某開發(fā)公司后,劉總接任了公司法人、董事長。劉總知道,如果得不到這215畝土地,收購公司就失去了意義。但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有關人員的答復是,土地已被收儲不可能退儲。

為達退儲目的,劉總通過李某某不斷向蘇暉發(fā)起“進攻”。多次向蘇暉行賄后,蘇暉開始松口。劉總承諾,只要退儲成功,一定會給蘇暉豐厚的“好處費”,絕不虧待。

在云南某開發(fā)公司遞交的報告中,蘇暉大筆一揮,簽下這樣一行字:“請xx同志和xx同志研處,在退清儲備成本及利息后給予完善!弊罱K,劉總的公司在蘇暉的幫助下順利完成這塊土地的退儲。

在這樁土地違法退儲中,涉及的有關部門辦事人員,不少都收受過云南某開發(fā)公司劉總的賄賂。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處原工作人員鐘某某、昆明市土地儲備委員會原辦公室人員湯某某等人,都有所染指。

判決

供述:分4次收125萬好處費

蘇暉除了盤龍區(qū)人民中路有一套房子外,并沒有其他居所。不過他并非表面上的清廉。

蘇暉在偵查階段供述了其在2005年至2006年間先后4次收受了行賄人劉總送的125.5萬元,以及收受賄賂后為云南某開發(fā)公司辦理土地退儲提供便利的事實,法院最終也認定蘇暉非法收受劉某的賄賂125.5萬元。案發(fā)后,蘇暉家屬代其上繳了這筆涉案款。

劉總在供述中稱,他之所以送錢給蘇暉,主要是為了感謝其在公司申請土地退儲過程中提供的便利。這么一大筆錢,是怎么送給蘇暉的呢?在劉總公司擔任出納的唐某說,公司的財務由劉總說了算,他用支票取出現(xiàn)金直接交給劉總,再送出去。

時任昆明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孫某說,在其任職期間,經(jīng)手退儲的土地只有云南某開發(fā)公司羊腸村的這215畝。這塊土地沒通過招拍掛程序,而且按蘇暉指示直接退給了該公司。

一審:情節(jié)特別嚴重判16年

經(jīng)司法鑒定,該宗工業(yè)用地經(jīng)評估價值7500多萬元,云南某開發(fā)公司取得該地塊時的交付款為6800多萬元。法院認定,2005年至2006年間,蘇暉在擔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土地儲備的職務便利,在云南某開發(fā)公司辦理土地退儲的過程中,明知該公司無權(quán)要求退還的情況下,超越職權(quán),擅自批示同意將該地塊退還該公司,使該公司從中獲取暴利,并給國家造成618萬元的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蘇暉擅自批示同意辦理土地退儲,使企業(yè)從中獲取暴利,期間多次收受該公司劉某某等人的受賄款,其行為構(gòu)成濫用職權(quán)罪和受賄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蘇暉濫用職權(quán)的行為給國家造成618萬余元的損失,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

2015年4月14日,通?h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蘇暉犯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16年零6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涉案款125.5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蘇暉不服,向玉溪市中院提出上訴。蘇暉在上訴理由中認為,原判認定其濫用職權(quán)罪、受賄罪成立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涉案土地的退儲和變更使用性質(zhì)都是按照程序操作的,土地出讓也進行了評估,即使評估有錯,程序中出現(xiàn)問題也不是其一個人能決定的,不應當由其承擔后果。對于受賄方面,蘇暉也矢口否認,認為行賄人的證言是無中生有,行賄款項的來源與去向不明,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宣告其無罪。

辯護律師認為,蘇暉不知退儲會給國家造成損失,其沒有實施濫用職權(quán)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失也與蘇暉無關。辯護律師還稱,土地退儲是經(jīng)領導指示集體決策的,當時并沒有規(guī)定工業(yè)用地必須強制采用招拍掛的方式,不應當由蘇暉承擔責任。

2015年7月3日,玉溪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最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站轉(zhuǎn)載文章和圖片出于傳播信息之目的,如有版權(quán)異議,請在3個月內(nèi)與本站聯(lián)系刪除或協(xié)商處理。凡署名"云南房網(wǎng)"的文章未經(jīng)本站授權(quán),不得轉(zhuǎn)載。爆料、授權(quán):news@ynhouse.com。

相關資訊

猜您喜歡

參與討論

登錄 注冊

熱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