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出臺:領導干部嚴禁超標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云南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實施辦法》(下稱《辦法》)!掇k法》明確,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yè)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領導干部辦公用房配備情況應當按年度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嚴禁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該《辦法》于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辦公室應采用大開間形式

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

《辦法》規(guī)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辦公室具備條件的,應當采用大開間等形式提高辦公用房利用率。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xié)議,核發(fā)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辦公用房安排使用情況應當按年度通過政務內網、公示欄等平臺進行內部公示。

《辦法》明確,領導干部在不同單位同時任職的,應當在主要任職單位安排一處辦公用房;主要任職單位與兼職單位相距較遠且經常到兼職單位工作的,經嚴格審批后,可以由兼職單位再安排一處小于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職務后2個月內騰退兼職單位安排的辦公用房。

工作人員調離或者退休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調離或者退休手續(xù)后1個月內收回其辦公用房。生產經營類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不得以置換名義

量身打造辦公用房

在辦公用房配置方面,《辦法》明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同時要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zhí)行有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guī)避審批;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yè)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tǒng)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xù)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事業(yè)單位已經新建、購置辦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辦公的,應當在6個月內將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借)辦公用房,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出租(借)且租賃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按照“誰出租(借),誰收回”的原則及時收回;租賃合同尚未到期的,應向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租金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guī)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xù)租。收回的出租(借)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

超標配備辦公用房

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管理部門如果違規(guī)審批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劃、預算;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對發(fā)現(xiàn)的違規(guī)問題不及時處理,將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同樣,對使用單位而言,如果發(fā)生下列8種情形,將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一是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或者不配合辦理權屬登記的;二是未經批準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的;三是不按照規(guī)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的;四是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的;五是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處置辦公用房的;六是擅自安排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的;七是為工作人員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或者未經批準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的;八是有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guī)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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