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火面積92.7畝!保山施甸縣一男子亂扔煙頭引發(fā)山火獲刑

隨意丟棄煙頭引發(fā)山火,將面臨哪些法律責任?近日,云南省施甸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失火罪案,被告人楊某犯失火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2021年4月4日下午,楊某在施甸縣一處田地里耕種時,抽了一根煙,不料,隨意丟棄的煙頭卻引燃了雜草,造成森林火災。經鑒定,此次火災過火面積為92.7畝,其中有林地面積為88.9畝、耕地面積為3.8畝。

火災發(fā)生后,楊某留在現場撲救,主動報警并投案,自愿認罪認罰。

2021年12月9日,施甸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涉嫌失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2月20日,施甸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公訴機關認為,楊某應當預見到抽煙并隨意丟棄煙頭可能引發(fā)火災,卻因疏忽大意,引發(fā)森林火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庭上,楊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施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在林地勞作期間隨意丟棄煙頭,引發(fā)森林火災,造成92.7畝林地被過火,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楊某在火災發(fā)生后積極進行撲救,并主動報警,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取得了林權所有人的諒解,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悔罪表現較好,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失火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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