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出臺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全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提高救災資金使用效益,省財政廳與省應急廳制定了《云南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的支出范圍、申請、核定下達、資金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guī)定,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救災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xiàn)場交通后勤通訊保障,災情統(tǒng)計、應急監(jiān)測,受災群眾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群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保管中央和省級救災儲備物資,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應急救援所需租用飛機、航站地面保障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批準的其他救災事項。

《細則》明確,建立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簡化審批流程,根據(jù)災情先行預撥部分救災資金,后期清算。州市、縣財政部門接到省財政下達的重大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后,要急事急辦,優(yōu)化審核撥付流程,會同應急管理部門第一時間迅速分配撥付資金。同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發(fā)放,實行“三公開、一監(jiān)督”制度;要建立專賬,完善資金申請、審批、領取等手續(xù)。登記造冊,做到賬冊清楚、賬表相符。建立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各州市財政、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書面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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