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聯(lián)合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草擬了《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通知》優(yōu)化住房合同備案規(guī)定,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對購房人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開發(fā)商應予以簽訂合同并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各市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對已簽訂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規(guī)定約定付款方式,且購房人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應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購房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合同并辦理備案后,可向該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zhí)崛∑渥》抗e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公積金局對購房人購房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提取規(guī)定的,將從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中提取約定的購房首付款,并代付給開發(fā)商。
購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后,又注銷合同備案的,應于注銷合同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向公積金局申請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局通知開發(fā)商于5個工作日內原渠道退回購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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