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規(guī)定開發(fā)商不得參與拆遷

新拆遷條例擬有四大變化,擬明確“征收、拆遷主體為政府,而非開發(fā)商”。昨日,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透露,其曾參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參加了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將取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于野蠻拆遷,國家將通過立法嚴格禁止。政府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律,對野蠻拆遷行為需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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