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飯店原總經理私分國有資產534萬余元 獲刑3年

位于昆明市東風路的云南飯店曾是昆明的十大標志性建筑之一。2010年10月17日,存在近50年的云南飯店被爆破拆除,主管部門決定在原址新建大樓。就在籌建期間,云南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丁某玉等人,以單位發(fā)獎金、過節(jié)費為名,私分國有資產534萬余元。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案發(fā)

11間鋪面收益進入私自注冊公司賬戶

云南飯店原隸屬于省政府辦公廳接待處,屬事業(yè)單位。2004年2月整體劃轉隸屬于省國資委,2009年整體劃轉至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世博集團”)。2010年1月,云南飯店完成公司制改制工作,2010年6月24日,經云南省工商局登記注冊成立云南飯店有限公司,系國有獨資的云南世博集團全額出資。

2006年,云南省國資委及云南省人事廳決定將云南旅游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丁某玉調至云南飯店工作,任總經理。2006年4月,云南省國資委決定聘任楊某、張某平任云南飯店副總經理。2010年6月9日,云南世博集團決定讓丁某玉任云南飯店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楊某、張某平任云南飯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云南飯店有限公司建設期內設置留守機構工作人員8人,加上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留守機構共有11人。

丁某玉當上云南飯店有限責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黨總支書記后,嫌自己的績效年薪太“低”,便動起給自己增加收入的念頭。

2010年9月10日,丁某玉、楊某、張某平決定,將原云南飯店物管部由物管部負責人馮某作為經營者注冊成立昆明市五華區(qū)華譽保潔服務部(以下簡稱華譽保潔),性質為個體工商戶。華譽保潔對外以獨立經濟實體身份運作,對內與云南飯店有限公司是“一套班子,兩個實體”,華譽保潔的成立與運作情況均未上報主管部門云南世博集團。

云南飯店有限公司成立后在銀行開設基本戶,將原云南飯店基本戶銷戶時還剩的錢轉到云南飯店有限公司基本戶,云南飯店有限公司基本戶納入云南世博集團監(jiān)管。將原云南飯店職工食堂賬戶、工會賬戶銷戶時還剩的錢轉到云南飯店商品部賬戶(省接待辦發(fā)放的養(yǎng)老金補付款有一部分也轉到了云南飯店的商品部賬戶),云南飯店商品部賬戶銷戶時還剩的錢又被轉到華譽保潔的銀行賬戶。以上職工食堂賬戶、工會賬戶、商品部賬戶和華譽保潔的賬戶均未納入云南世博集團的監(jiān)管。

云南飯店“事改企”改制時,未將屬于云南飯店所有的茭菱路9號的11間鋪面及水電費收入情況納入改制清單,11間鋪面及水電費收入均進到華譽保潔賬戶。

查明

3人5年領取獎金過節(jié)費268萬余元

案發(fā)后,據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丁某玉、楊某、張某平在不報經云南世博集團批準同意的情況下,以給云南飯店有限公司留守處丁某玉等11人發(fā)放獎金、過節(jié)費等名義,將云南飯店養(yǎng)老金賬戶、工會賬戶、職工食堂賬戶、商品部賬戶等屬于公款性質的資金予以私分。

經鑒定:2010年10月至2015年6月期間,云南飯店有限公司留守處丁某玉等11人領取獎金過節(jié)費合計5345299元,其中丁某玉個人分得1031375元;楊某個人分得825371元;張某平個人分得825383元。

一審法院認為,此案中,被告人丁某玉、楊某、張某平作為國有公司的領導,集體決策,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發(fā)獎金、過節(jié)費的名義將國有資產5345299元私分給個人,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3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丁某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張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蹊蹺

籌建期間沒有效益 還私發(fā)獎金

被告人丁某玉及其辯護人提出,對在崗職工發(fā)放獎金是有政策規(guī)定的,在云南飯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主分配的原則下,對在崗職工的分配行為,不能認定為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行為。

依據此案證據,云南飯店有限公司成立時的經營范圍為籌建,且籌建期間不得開展經營活動,這一情況3名被告人均系明知。而云南飯店深化改革職工安置方案中規(guī)定“企業(yè)內部分配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企業(yè)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和職工收入與企業(yè)經濟效益掛鉤、與個人工作業(yè)績掛鉤的原則下,由有限公司自主確定內部分配形式”。公司自主確定內部分配形式的前提是公司要有經濟效益,但公司在籌建期間不能經營,沒有經濟效益,就不能自主確定分配形式。

對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丁某玉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楊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張某平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3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終審判決

兩名副總經理改判緩刑

在此案二審期間,上訴人楊某、張某平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認罪悔過書,且主動繳納了罰金。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丁某玉、楊某、張某平作為國有公司的領導,集體決策,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發(fā)獎金、過節(jié)費的名義將數額巨大的國有資產人民幣集體私分給個人,3人的行為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原審判決于法有據。3名上訴人已對各自私分的金額予以退賠,法院不再對公司其他人員未退賠的部分向3名上訴人予以追繳。

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丁某玉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楊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萬元;張某平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3萬元。

云南飯店改擴建項目停滯多年:

2010年10月17日

存在近50年的云南飯店被爆破拆除。云南飯店改擴建工程由世博集團和子元集團合作建設。按計劃,項目原址將新建2棟近百米高層塔樓和商業(yè)裙樓,建成兼具商業(yè)、商務、會議、餐飲、休閑娛樂、購物等多種產品功能的五星級酒店。

2012年11月

云南飯店重建項目舉行了開工儀式。

2014年

項目取得了建筑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并計劃2020年完工。

2016年9月

子元集團退出后,云南飯店改擴建項目由世博集團獨立開發(fā),在規(guī)劃上進行了較大的調整。當時該項目僅完成地下3層主體結構施工。由于施工方和開發(fā)商因工程款問題出現矛盾,工地一直停工。

2017年6月

昆明市規(guī)劃局發(fā)布了云南飯店改擴建項目規(guī)劃調整公示,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將原來的1棟辦公塔樓調整為公寓式辦公樓,項目將開發(fā)成酒店+公寓,而在早期子元集團主導規(guī)劃的限量級豪宅“云南公館”也不復存在了。

2017年11月

云南世博旅游集團與上海世茂戰(zhàn)略合作簽約,簽約儀式上,世茂集團戰(zhàn)略規(guī)劃副總裁可峰表示:“世茂集團十分看好云南……雙方將共同將昆明飯店、云南飯店等打造成為昆明乃至云南的新地標。”

2019年1月

有媒體報道,云南飯店拆除8年多,原址新建五星級酒店項目已停工兩年多,數名農民工住在工地討薪,還在工地養(yǎng)起了土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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