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孩子上學,劉某看中了陳某名下位于昆明五華區(qū)黑林鋪前街的一套房子,雙方協(xié)商購房事宜后達成買賣意向。劉某付了2萬元定金和18萬元購房款,剩余的21萬元需要向銀行貸款,雙方到不動產中心辦理了過戶。當劉某到派出所給孩子遷戶時,被告知:所買房屋屬于危房,不能遷入戶口。近日,五華法院審理后,判決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并由陳某承擔相應的損失。
買房后才發(fā)現(xiàn)買到危房
2020年12月6日,劉某看中陳某名下位于五華區(qū)黑林鋪前街的一套房子,并向陳某支付了購房定金2萬元。
2020年12月13日,雙方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劉某支付了購房款18萬元,余款21萬元貸款支付。同年12月底,雙方依約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
2021年1月13日,在辦理戶口遷入的過程中,五華公安分局海源派出所戶籍民警告知劉某,所遷房屋為“危房”,不能遷入戶口。
劉某說,他買房子,就是為了遷入娃娃戶口便于讀書,如今不能遷戶了,要求陳某退房退款。
2021年1月31日,劉某就解除合同事宜與陳某協(xié)商,但陳某拒絕解除合同。
劉某認為,陳某明知房屋屬于危房,但在交易過程中隱瞞該事實,導致他購買了不能入住、不能遷入戶口。
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劉某將陳某告到法院,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陳某賠償自己的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提起反訴,要求劉某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
庭審中,雙方對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主體結構問題各執(zhí)一詞,法院依照劉某申請啟動了鑒定程序。
一審判決賣方退房款賠損失
2021年11月29日,由專業(yè)公司出具的房屋鑒定意見書載明: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的規(guī)定,涉案房屋鑒定綜合評級為Dsu級。即該房屋建筑安全性嚴重不符合本標準對Asu級的要求,嚴重影響整體承載,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鑒定機構建議:(1)為保證房屋地震作用下的結構安全,建議對其進行拆除;(2)若拆除受限,應立即對Dsu房屋進行抗震加固處理;(3)在拆除或加固前,應加強房屋結構的日常檢查、檢測等。
五華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主體結構存在嚴重問題,明顯不能滿足正常的居住使用需求,劉某作為買受人的合同目的明顯不能實現(xiàn),可行使法定解除權。陳某要求繼續(xù)支付購房尾款的請求不能成立。同時,在合同解除后,陳某應退還劉某購房款20萬元,并賠償交易損失20114.75元【契稅3904.76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地方教育附加)195.24元、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教育費附加)292.85元、城市維護建筑稅(市區(qū))683.33元、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3904.76元、增值稅(銷售不動產)9523.81元、不動產登記費80元、公證費1230元、直通車費300元】。另外,鑒定費4萬元是劉某為實現(xiàn)債權的必要費用,應由陳某負擔。
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賣方出售危房要承擔責任
審判法官介紹,危房即危險房屋,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倒塌的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關于房屋的鑒定標準一共有A、B、C、D四個等級。涉及危房的為C、D級,C級是局部建筑主體結構不合格,需要大修大補,D級是整個建筑主體結構不合格,嚴重影響居住和使用安全,必須強制拆除。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要是指房屋的主體結構不符合法定的或者約定的質量標準,從而影響買受人基本的居住或者使用需要。對此,應從廣義上理解,因為房屋作為一個完整的建筑工程,其主體結構既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部分。但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必須在出現(xiàn)以下兩種情形時,出賣人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出賣人無法交付,例如因主體結構不合格導致房屋存在嚴重缺陷,從而使出賣人無法交付房屋。二是交付后檢驗不合格,在檢驗不合格的情形下,表明買受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本案屬于第二種情形,因此,出賣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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